国有企业改制

2024-05-19 21:10

1.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方案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

2. 企业改制的案例分析

A企业营销体系咨询案例A企业成立于1979年,以生产、销售钢管为主,企业曾连续5年亏损,每年亏损额大约在3700万-4500万元左右,企业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初企业完成改制,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改制后公司人员规模500人。改制后第一年,公司又突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诉讼,占公司销量60%的美国市场将全部丧失。L管理顾问公司对A企业的营销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事实证明,整合后的营销,对A企业扭亏增盈、摆脱经营困境起了显著作用:(1)内销形势大大改观,当年实现净利润1028万元,其中新开发客户就贡献了58%;(2)构筑起了A企业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增强了公司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背景企业改制只是完成了惊险的一跳,现实中,为数不少的改制企业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改制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活力,有的甚至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改制企业面临着诸多的内部矛盾,主要产品市场遇阻对A企业又是雪上加霜。A企业改制后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因此如何开拓新市场、提高销售队伍的积极性,最终提高销售额是A企业改制后的首要工作,也是企业生存的基础。A企业在营销管理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有:(1)面对激烈竞争的国内市场、外销市场的突然丧失以及自有资源能力的约束,如何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营销战略,尤其是竞争策略以保证销售额的实现;(2)如何改进营销组织和销售渠道的管理,适应新的营销战略,提高运营效率;(3)如何通过有效的销售政策调动销售队伍和经销商的积极性;(4)如何控制销售成本,以取得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过程与方法L管理顾问公司组成了以总经理为项目总监、高级咨询顾问的6人项目小组,A企业也成立了由营销副总为组长的5人项目小组参与到咨询作业中,在诊断分析、方案设计、推动实施的各个阶段双方紧密配合。在项目动员大会上,A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期望:“希望通过本次咨询,能够培养一批干部、带出一支队伍、留下一筐思想。”问题诊断与分析从产权制度入手进行的企业改制,是多年来国企改革迈出的最大一步,但是改制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观念的转变,A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观念还更多地停留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解和认识,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咨询方案能够成功实施的根本。另外,企业连续的亏损,对整个营销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导致A企业盲目采用价格竞争,渠道陷于瘫痪,同时由于销售的持续下滑,各种矛盾和焦点均集中在营销部门,销售队伍涣散、怠工现象严重、人员流动加剧、所有的激励措施几乎成了一种乌托邦一样的梦想,没有几个销售人员仍然指望在这种情况下多拿提成,同时销售费用居高不下。营销体系的衰退很快危及到了企业的采购、生产、研发等整个价值链。观念转变是改制后的第一步L管理顾问公司深深知道观念转变是企业能够取得管理提升和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最难解决的问题。A企业通过前期的机构精简、全员下岗、公开聘用、员工自由认股等改革措施,已经增强了人员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但是长期以来企业运行环境相对封闭,“我们面临的竞争环境到底是怎么样的?”“国内外效益好的公司是怎样进行管理的?”“我们在管理上的差距是什么?”“我们需要学习什么样的管理工具和方法来缩小差距?”这些问题其实很多管理者并不十分清楚。L管理顾问公司一系列的培训,对A企业员工的观念、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的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很多人开始重新审视对于“市场”、“企业”、“客户”、“政企关系”、“银企关系”、“竞争与合作”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咨询公司提出的“利润客户”和“成本客户”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一系列认识上的转变进一步让企业管理者开阔了思路、看到了差距,将长期以来形成的僵化、被动的理解转变成为了一种主动、积极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员工对此次营销管理咨询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策略市场策略实际上是指公司的市场运作手法,市场策略是依靠竞争需要制定的、良好的市场策略,应当能够如实地体现企业的个性化特点以及积极进取的精神。面对持续的销售萎缩以及占公司销量60%的美国市场的突然丧失,项目小组和A企业密切配合,通过对客户市场、竞争者市场、销售渠道以及内部营销环境的深入调研分析,提出了“以国内市场为主,以国外市场作为稳压器”的指导方针;确定了未来三年的产品战略及投入、产出和盈利计划;制定了国内市场开拓的具体策略和年度营销行动计划。事实证明,面对境外主要市场的丧失,由于策略对头,A企业抓住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投资加大的市场机会,国内新市场的开拓取得了显著成绩。重组营销组织营销组织是对营销策略提供组织支持和保障服务的。根据新的市场策略和对目标市场的深入分析,项目小组对A企业的营销组织提出了整合方案,明确了A企业的整合营销模式,建立起了新的内部营销组织和销售渠道,确定了营销组织合理的集权、分权原则,明确了有效的营销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进行了部门的职能分解和岗位的职位描述。针对A企业市场工作薄弱的现实,咨询方案在进行部门职能分解时重点强化了市场调查、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分析功能,使得市场对销售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规范、完善市场部和销售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关系,充分发挥了组织的指挥、调度、协调、控制效能,提高了营销组织驾驭市场的能力。构建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咨询小组在诊断中发现,A企业除了缺乏有效的市场策略之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营销内部管理体系,经常是机会来了抓不住、抓住了又做不好。市场的应变能力实际上体现为企业的整体协调能力,项目组从企业的整体运营流程入手,重点解决了主营业务流程和产供销的结合,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流程、考评激励是营销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支撑环节,有效的销售政策可以保证营销策略的有效执行。在销售政策上,根据A企业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的现实,提出了“先激励因素、后保健因素,先放开、后收紧”的销售政策,对原来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完善,既保持了政策一定程度上的延续性,又起到了鼓励销售人员的激励效果。方案实施后,营销流程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实践证明,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对于企业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提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培养销售队伍所有的策略和行动都要落实到人去执行,因此销售人员的素质、技能便成为方案实施成功与否的重要保证。L管理顾问公司根据A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了十多次培训。项目小组为了能够帮助A企业将培训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还帮助企业设计了员工辅导与培训体系,建立了企业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A企业的营销人员更新了销售管理观念、掌握了一定的专业营销技能,为企业培育一支能打硬仗的营销队伍,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也使得营销策划方案能够顺利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实施结果2001年是A企业实施方案后的第一年,公司在突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诉讼、产品的主要市场遇阻的情况下,实现净利润1028万元。如果假设反倾销事件没有发生,按市场正常时的情况推算,实现的净利润应该在3000万元以上。事实证明,整合后的营销,对于A企业开发新市场起了巨大的作用。面对占公司销售量60%以上的美国市场突然受阻的情况,由于市场策略对头,加大了国内市场开拓力度,内销形势得到很大改观,侥幸地躲过了这场灭顶之灾,在2001年实现的利润中,当年国内市场新开发的客户就贡献了58%。同时,咨询方案的实施,构建起了A企业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当年个人销售过百万的员工达到了7人,而2000年还只有两人。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流程、清晰的目标、有效的激励使得人员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销售费用明显降低,营销运行效率大幅提升,营销效率的提高同时带来了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点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只是完成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国企改制归结起来要完成三项任务:观念转变、机制转变和运作转变,基础是观念转变,核心是机制转变,但最终要实现运作的转变。事实上销售数额的下降仅仅是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表现在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解决矛盾可以从各个角度入手,但无论如何销售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最迫切的,营销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因此如何保证营销体系的发展与稳定是改制企业抗拒风险、渡过危机最为重要的一环。

3.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改制,国有企业,问题,客运,不能,补偿金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我98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至合肥市客运公司,接收后一直没有安排上岗,但档案都在客运公司,我一直在外打工,这次单位改制,我被告之,不能参与改制,领不到补偿金。请问我能不能领到?律师回复回答:应该存在劳动关系,并可要求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一、林业局公司制改制啥意思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二、企业改制人员劳动法怎么规定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三、企业改制需要重新注册公司吗
企业改制不是重新设立新公司不需要重新注册公司。
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是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4. 国有企业改制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5.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6. 我国国有企业制 改造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以来,股份制改造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思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继扩权让利、承包制之后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次浪潮。目前,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就是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认为只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制度或法人企业制度,就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诚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国际上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化的规范管理模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具有意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国外一般也就称其为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如果不深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内涵,不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现行法律制度和整个社会环境等因素,只是照搬西方公司法人制,简单地把国有企业从形式上转变成所谓的公司法人制,不仅无助于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误导作用,支付更大的改革成本。几年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践为这一论点提供了论据。近年来,虽然有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并未得到好转,甚至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1996年上半年,我国国有企业首次出现了总体亏损。同时,还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绩效优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也没有证据表明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相反,改制企业中有一些生产经营状况反而变得更糟。

7.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企业进行规范的改制尤其是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一般会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企业出资结构的多元化变化:由单一出资主体到出资主体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即由国家单一出资转向国家和公民、法人等民间资本共同出资,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营利性的企业和行业,国有资产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不再与民争利。
2、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转变:由政府控制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转变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科学化,同时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3、企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变化:国家由以企业唯一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计提税后利润转向以企业股东身份从企业分得相应股息和红利,在企业内部则是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
4、企业法人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仍以企业法人存在的,发生法人(出资人)变更的效力;若企业改制后丧失其法人资格的,则发生法人注销的效力。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改制后应该变更或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而不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债或借鸡下蛋(指仍继续以原企业的招牌对外活动)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真正的责任承担主体。
5、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改制后其国有资产性质未改变的,则发生产权主体变更的效力;若改制后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发生国有资产注销的后果。
6、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身份发生变化。企业原有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由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干部(一些企业也有相应级别)变为新企业的员工或股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下),行政色彩彻底消除,部分职工甚至脱离原企业另谋出路(对于下岗分流或安置人员而言)。
7、债权、债务的承继。企业改制后,依改制中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约定,企业的原有债务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例外的情况下,由企业的原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或改制后企业资产的实际持有人承担。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8.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当前,国企改制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国资委在2005年初就明确提出,将2005年确定为国企改制的规范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严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国资委决心下大力气进行规范。从近几年的国企改革进程看,当前国企改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其解决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与成效。
(一)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
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没能形成联动机制,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政府也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中,绞尽脑汁帮助改制企业逃、废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被人为悬空的情况尤为突出。
(四)由于国企改制政策性较强,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改制牵涉方方面面,仅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难以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果及办案质量,也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